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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江雅鳳
上列上訴人與阮氏年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1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8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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