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方珮羚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被 告 黎承硯即黎煥貴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53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年 5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年 5月20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自承當事人申請信用卡文書已經找不到,無法調取,以供法院核實。
二、原告為專業金融機構,對於憑證的保管應該設定完善的流程,並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加以保管,不應憑恃被告未到庭爭執,即在無原始憑證下主張權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莊達宏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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