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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秀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叁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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