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小,560,2020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5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秀蘭即李淡明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被繼承人李淡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記載明確被告住址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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