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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6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易璇即吳宜文
上列上訴人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21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7,7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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