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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63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漢
訴訟代理人 曹傑
被 告 吳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4,95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是依其訴之聲明內容,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已逾10萬元,則本件顯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所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之範圍,兩造復未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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