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小,671,202007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6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彬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