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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830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皓宇
被 告 圓泰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仁傑 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曾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圓泰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前項給付於對被告圓泰國際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陳仁傑負清償責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圓泰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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