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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調字第177號
原 告 陳俊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鎮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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