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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調字第65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周育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周育賢」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周育賢」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經本院查詢被告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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