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寬安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和
被 告 堡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潔
訴訟代理人 李晏朱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湖建簡字第4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8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1,904 元,及自民國109 年3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雖對於原告請求之工程款表示有內部資料要補齊,但這些資料的補齊並不是法律上可以拒絕付款的理由,被告抗辯不成立,原告請求應予全數照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莊達宏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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