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救,13,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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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張泰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璋、美貼心時尚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但應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僅稱「生活困苦,又因本件起訴內容事實而四處求醫,實無資力可負擔本件訴訟費用」,然並未提出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況本件起訴內容事實係聲請人前往相對人美貼心時尚診所進行隆鼻手術,衡情係屬自費手術,聲請人是否無資力,即屬可疑,則其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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