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0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立群
訴訟代理人 宮欽恕
李慧如
蘇詠心
柯家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賈麗、連韋銓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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