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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104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戴源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2,811元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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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 │
│ │ │ 週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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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應付帳款│2萬1,706元 │自109年5月17日起至│
│23萬2,811元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 │ │率4.97%計算。 │
│ ├──────┼─────────┤
│ │8萬9,676元 │自109年5月17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 │ │率10.47%計算。 │
│ ├──────┼─────────┤
│ │1萬3,369元 │自109年5月17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 │ │率13.47%計算。 │
│ ├──────┼─────────┤
│ │9萬5,214元 │自109年5月17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 │ │率14.97%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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