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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10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美芳
被 告 林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9,333元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8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 │
│ │ │ 率 │
├───────┼──────┼────────────┤
│信用卡應付帳款│12萬9,905元 │自94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8│
│12萬9,905元 │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
│ │ │。 │
├───────┼──────┼────────────┤
│信用貸款應付帳│13萬9,428元 │自9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款13萬9,428元 │ │止,按週年利率14.9%計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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