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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174號
原 告 莫札特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忠志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雷修瑋律師
被 告 潘稜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0月8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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