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淑芬
訴訟代理人 蔡耀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天佑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8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 元,爰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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