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簡,1313,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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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313號
原 告 洪鑀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林孝駿即錢鑫彩券行、陳美瑀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以書狀補正本件起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僅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另提告民事侵權之行為」,而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表明所欲確認之標的即「本票」為何?及就民事侵權行為之請求內容為何(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具體項目及其金額,或請求被告應為或不應為之具體行為等)?其請求不明確,不符訴訟法之要求,茲依前揭規定,定期命原告以書狀補正本件起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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