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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16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被 告 吳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貳拾玖萬陸仟肆佰伍拾柒元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依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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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名目及金額│計息本金 │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
│ │ │ │
├───────┼──────┼─────────────┤
│ │ │自95年4 月18日起至95年 5月│
│ │ │1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
│ │ │算。 │
│ │ ├─────────────┤
│信用貸款應付帳│29萬6,457 元│自95年5 月12日起至104 年 8│
│款29萬6,457 元│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
│ │ │算。 │
│ │ ├─────────────┤
│ │ │自104 年 9月 1日起至清償日│
│ │ │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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