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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676號
原 告 蕭世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秋貴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足額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外,尚應補繳7,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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