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簡,1774,2020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774號
原 告 遠雄U-TOWN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湯佳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萬2,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817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4萬8,3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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