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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802號
原 告 黃祺茗
上列原告與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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