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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8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盛韋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22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1,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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