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簡,2025,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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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202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訴訟代理人 徐楷捷
被 告 謝守岳

謝李謝鳳
謝嘉育

謝佩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昇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原告是被告謝守岳的債權人,債權金額有新台幣(下同)362,556元。

謝守岳與其他被告共同繼承了門牌台北市○○街000巷00號8樓的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後卻又共同協議分割遺產,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給謝李秀鳳,導致謝守岳無資力清償對原告的債務。

為此依法請求撤銷被告間協議分割遺產及移轉所有權的行為,後來因該房地又賣給了第三人取得了相對價金,所以再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62,556元(本院湖簡卷第11、127頁)。

三、惟查: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給謝李秀鳳,並不是因為有此遺產分割協議,而是基於被繼承人的遺囑而來,且該遺囑有經過民間公證人許琬瑜的認證,有認證書可憑(同上卷第119、121頁)。

被告已據此抗辯,原告也表示對此抗辯沒有意見(同上卷第127頁)。

因此,本件原告請求(包括追加請求在內)根本沒有事實上的依據,應該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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