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簡,2073,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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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2073號
原 告 郭穎華

訴訟代理人 劉金梅


被 告 葛葉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現在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附件所示施工計畫修復其所有位於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樓浴室防水層。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2,366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有關鑑定費用部分,由被告負擔;

其餘部分,由兩造負擔各半。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兩造主要的爭執在於:到底原告1樓住處的漏水是不是被告2樓住處所造成(兩造住處所在均如當事人欄所示)?這一點經送請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鑑定結果指出:經以科學實驗方法對於被告住處冷熱水管進行加壓試驗,其中被告住處位於南側接合處產生滴漏及積水測試結果,浴室防水層失效才造成位於浴室下方1樓和室頂板產生長時間滲漏(參見本案外放鑑定報告第5頁)。

三、被告雖然對於鑑定結果多所質疑,對此我也准依被告聲請,通知鑑定機關指派當時前往現場實施鑑定之技師陳天德到庭說明。

陳天德到場後當庭釐清並否認被告先前兩項指控(被告說陳天德在現場實施鑑定時,要被告繳錢,還說要將鑑定包給別人做,參見本院卷第133、134頁的被告民事陳述意見狀),也詳細說明鑑定施測的原理(本院卷第260-262頁),依其說明,可認本件鑑定符合科學方法,鑑定結果信實可靠,而可採信。

四、既然鑑定結果可信,原告請求被告應該依照鑑定結果修復其2樓住處防水層以排除繼續漏水之侵害,以及賠償其因住處漏水所造成非財產上之精神損害賠償,也可認於法有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侵害排除請求權以及民法第184、195條侵權行為之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其中漏水造成居住環境舒適之損害,可認為係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重大),均應准許。

其中:1.鑑定結果之修復方式詳如附件所示;

2.修復原告1樓住處之費用為82,366元,有本件外放鑑定報告第13頁可憑,可認為屬於造成原告住處損害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依民法第213條第3項可以准許;

3.斟酌原告所舉住處漏水情形照片,漏水情形經過之時間延續至本件鑑定時之全部情況,酌定本件非財產上損害為新台幣8萬元。

五、本件鑑定結果既認為漏水的責任在被告,有關鑑定費用自應由被告全額負擔,其餘訴訟費用依兩造勝敗情形,酌定由兩造負擔各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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