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簡,266,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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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2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周賢祥
王健治
楊東和

徐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周賢祥與王健治間,就被告周賢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以南港字第五三九九○號設定之抵押權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元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王健治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確認被告周賢祥與楊東和間,就被告周賢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三十日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以南港字第八二八一○號設定之抵押權新臺幣叁拾陸萬元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楊東和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確認被告周賢祥與徐翠蓮間,就被告周賢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日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以南港字第八二三九○號設定之抵押權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徐翠蓮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一造辯論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4項規定,事實及理由簡略記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

二、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6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周賢祥之債權人,而被告周賢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1年5月28日、82年8月30日、83年8月3日分別設定債權額新臺幣(下同)205萬元、36萬元、24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王健治、楊東和、徐翠蓮(下稱被告王健治等3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債權憑證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29頁),並有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8年12月27日北市松地籍字第1087026914號函暨函附土地登記(簿)公務用謄本、異動清冊等資料(見本院卷第41至117頁),原告此部分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以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前提,倘擔保債權並未發生,抵押權即失所附麗,縱有抵押權登記,亦屬無效,抵押人得請求塗銷。

故債權人代位抵押人主張擔保之債權未發生,抵押權人予以否認者,依前揭說明,應由抵押權人負舉證責任。

而關於被告王健治等3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下稱系爭擔保債權)是否存在一節,被告王健治等3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是原告主張系爭擔保債權並不存在,應有理由。

(三)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抵押權從屬於債權而存在,若債權不存在或確定不發生,則抵押權自不能單獨而存在。

再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此觀民法第242條規定自明。

又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決意旨參照)。

系爭擔保債權不存在,業經認定如前,揆諸前揭說明,本於抵押權之從屬性,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代位請求被告王健治等3人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被告周賢祥所有之土地
┌─┬────────────────┬────┐
│編│      土  地  坐   落           │        │
│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段  名│地號  │        │
├─┼───┼────┼───┼───┼────┤
│ 1│臺北市│南港區  │麗山段│301   │12分之1 │
├─┤      │        │四小段├───┤        │
│ 2│      │        │      │303   │        │
├─┤      │        │      ├───┤        │
│ 3│      │        │      │304   │        │
├─┤      │        │      ├───┤        │
│ 4│      │        │      │309   │        │
├─┤      │        │      ├───┤        │
│ 5│      │        │      │326   │        │
├─┤      │        │      ├───┤        │
│ 6│      │        │      │326-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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