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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2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屠駿宥
陳意婷
謝佩蓉
被 告 廖聿庭
廖建富
廖文文
廖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債務人廖秋雲應由原告代位就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原告之債務人廖秋雲與被告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一造辯論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4項規定,事實及理由簡略記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9466號債權憑證為證(見本院卷第14、15頁),且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民國109年2月21日北區國稅汐止營字第1091190652號函暨函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申報書、繼承系統表、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活期及定期儲蓄存款存摺、存款餘額證明書、持有股份資料表等件(見本院卷第89至120頁),及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108年度汐地字第105790號登記案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至75頁),應堪信實。
原告主張其債務人廖秋雲怠於行使其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致其未能執行求償,其為保全債權,代位廖秋雲請求被告就系爭遺產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
原告之債務人廖秋雲因繼承而公同共有系爭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而分割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非經辦理繼承登記,不得為之。
則原告請求代位債務人廖秋雲就其繼承之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應屬有據。
四、至於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部分,依土地法第73條第1項中段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如係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依前揭規定,繼承人並無請求其他繼承人協同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之權利。
本件繼承人廖秋雲既無請求其他繼承人即被告辦理繼承登記之權利,則原告代位廖秋雲請求被告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又原告請求代位裁判分割共有物雖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本院認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由原告(代位廖秋雲)與被告各依其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即本件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三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一:
┌─┬─────────────┬──────┬─────┐
│編│ 財產名稱(種類) │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
│號│ │ │ │
├─┼─────────────┼──────┼─────┤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1/5 │原告之債務│
│ │(土地) │ │人與被告按│
├─┼─────────────┼──────┤附表二所示│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1/2892 │應繼分比例│
│ │(土地) │ │分別共有 │
├─┼─────────────┼──────┤ │
│3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 棟(全部)│ │
│ │樓 │ │ │
├─┼─────────────┼──────┤ │
│4 │華南商業銀行汐止分行活儲 │新臺幣(下同│ │
│ │(存款) │)1 萬2,464 │ │
│ │ │元 │ │
├─┼─────────────┼──────┤ │
│5 │華南商業銀行汐止分行定存 │150萬元 │ │
│ │(存款) │ │ │
├─┼─────────────┼──────┤ │
│6 │汐止農會活儲(存款) │2,833元 │ │
├─┼─────────────┼──────┤ │
│7 │彰化銀行三重埔分行活儲 │468元 │ │
│ │(存款) │ │ │
├─┼─────────────┼──────┤ │
│8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50股 │ │
├─┼─────────────┼──────┤ │
│9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30股 │ │
│ │(投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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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依被繼承人廖宗輔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遺產明細表。(見│
│本院卷第93頁) │
└────────────────────────────┘
附表二:
┌──┬───┬─────┬──────┐
│編號│姓名 │應繼分比例│備註 │
├──┼───┼─────┼──────┤
│ 1 │廖聿庭│1/5 │ │
├──┼───┼─────┼──────┤
│ 2 │廖建富│1/5 │ │
├──┼───┼─────┼──────┤
│ 3 │廖文文│1/5 │ │
├──┼───┼─────┼──────┤
│ 4 │廖文娟│1/5 │ │
├──┼───┼─────┼──────┤
│ 5 │廖秋雲│1/5 │原告之債務人│
└──┴───┴─────┴──────┘
附表三:
┌──┬─────┬────┐
│編號│姓名 │訴訟費用│
│ │ │負擔比例│
├──┼─────┼────┤
│ 1 │廖聿庭 │1/5 │
├──┼─────┼────┤
│ 2 │廖建富 │1/5 │
├──┼─────┼────┤
│ 3 │廖文文 │1/5 │
├──┼─────┼────┤
│ 4 │廖文娟 │1/5 │
├──┼─────┼────┤
│ 5 │原告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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