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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3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王鏡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依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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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欠款名目及金額│計息本金 │計息適用之│計息期間 │
│號│ │ │週年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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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卡應付帳款│24萬9,796 元│20% │自94年8 月8 日起│
│ │26萬3,146 元 │ │ │至104 年8 月31日│
│ │ │ │ │止 │
│ │ │ ├─────┼────────┤
│ │ │ │15% │自104 年9 月1 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2 │借款應付帳款 │14萬0,748 元│14.9% │自94年8 月18日起│
│ │14萬9,562 元 │ │ │至清償日止 │
├─┴───────┴──────┴─────┴────────┤
│本金債權合計39萬0,5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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