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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42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曾于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依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得上訴。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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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欠款名目及金額│計息本金 │計息適用之│計息期間 │
│號│ │ │週年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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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金卡應付帳款│3 萬5,627元 │18.25% │自97年1 月17日起│
│ │3 萬5,627元 │ │ │至97年2 月20日止│
│ │ │ ├─────┼────────┤
│ │ │ │20% │自97年2 月21日起│
│ │ │ │ │至104 年8 月31日│
│ │ │ │ │止 │
│ │ │ ├─────┼────────┤
│ │ │ │15% │自104 年9 月1 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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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用卡應付帳款│7 萬5,347元 │19.98% │自97年6 月5 日起│
│ │8 萬0,338元 │ │ │至104 年8 月31日│
│ │ │ │ │止 │
│ │ │ ├─────┼────────┤
│ │ │ │15% │自104 年9 月1 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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