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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479號
原 告 河圖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政儒
原 告 吳舒婷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謝萬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 萬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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