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簡,514,2020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陳益煌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湖簡字第514 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 年
6 月1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0,268 元,及其中新台幣135,061元,自民國96年4 月21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莊達宏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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