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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百酈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英豪
訴訟代理人 鍾明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燕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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