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簡,552,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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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552號
原 告 張滋純
訴訟代理人 張愷芮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于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4,35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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