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簡,575,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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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5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戴振文
官小琪
被 告 林金良
張寶珠
林金宗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於109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林金良、張寶珠、林金宗就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2年2月19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民國102年3月18日、同月12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二、被告張寶珠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2年3月18日向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102年度內湖字第054460號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張寶珠應將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2年3月18日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以102年度信義字第038090號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四、被告張寶珠應將附表三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向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以102年度重登字第047970號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之事實及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之規定,均引用原告提出之書狀及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一造言詞辯論)時之筆錄。

二、先前在我自己承審的類似案件中,我都沒有准許原告請求,(我院108年度湖簡字第1861號、108年度湖簡字第1956號、109年度湖簡字第89號判決參照),但這些案件都經過被告方有人出面抗辯其遺產分割有特殊人倫面向考量,含有人格法益性質,而不是單純財產處分,更不是在逃避原告債權實現而已。

本案因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僅憑原告一造辯論,無從認定被告之遺產分割,除財產處分外,有何人倫面向考量,此與前述類似案件都有所不同,所以會有不同處理,特此加以區辨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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