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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730號
原 告 蔣禮恒
被 告 董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9 月22日下午2 時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同上小段294 、294-1、294-2 、294-3 、294-4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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