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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黎耘豪
被 告 江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湖簡字第753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 年6 月1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0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9,580 元,及自民國94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8%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內部分以按上開利率之10% 加計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以按上開利率之20% 加計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莊達宏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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