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簡,780,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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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780號
原 告 張靜雯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高郡霞
羅仕佳
陳月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司執字第七三三九三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被告對於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原告前曾於民國101年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更生,經臺北地院以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裁定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確定在案,原告已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

被告於原告上揭更生程序中,未於臺北地院公告之期限內申報債權,原告主張被告之債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3條第1項本文視為消滅,有無理由?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消債條例第28條、第6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更生程序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時終結;

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

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亦為同條例第66條第1項、第73條所明定。

又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所載債權(下稱系爭債權)於原告更生程序前即已成立,為更生債權。

又原告經臺北地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裁定自101年6月28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見臺北地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卷第2頁,下稱更生事件卷),臺北地院以101年7月2日北院木101司執消債更晴字第37號公告,載明:「債權人應於101年7月18日前向臺北地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權必要者,應於101年8月7日前向臺北地院補報債權,並陳明有何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見更生事件卷第10頁),被告遲至101年10月9日始以陳報狀向臺北地院陳報債權(見更生事件卷第247頁),已逾上開公告之補報債權期間,被告即不得再為補報,原告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後,依前揭規定,被告未申報之債權即視為消滅。

(三)雖被告另辯稱:伊沒有收到法院更生通知,原告過失未將被告債權通知法院為由,依消債條例第73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等情。

惟依消債條例第47條第3項規定意旨,法院係依原告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上已載之債權人送達上開公告,蓋債權人清冊上未記載之債權人,法院難以知悉,當無送達公告予被告之可能。

而原告於更生程序中,固未將系爭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中,然依原告事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其債權人情形,其所得情形,與當初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就金融機構部分之債權,可認大致相同,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見108年度司執字第73393號卷債務人聲明異議狀)、原告所列之債權人清冊(見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卷第13頁)在卷可佐。

準此,原告主張因為債權太多伊記不清楚,無蓄意漏報系爭債權等語,應堪信實,因此原告並無過失未表明被告債權可言。

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日,並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具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前申報債權之證據,即難認被告具有消債條例第73條第1項但書之情事,自不得請求原告就系爭債權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後,依更生條件履行。

四、綜上所述,系爭債權憑證所載之債權,因原告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程序,並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視為消滅,則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撤銷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3393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被告對於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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