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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惠燕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環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德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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