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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94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羅筱涵即羅羽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8,0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金額:新臺幣。時間: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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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違約金計算期間及│
│號│ │利率 │適用之週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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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萬3,222元│自94年12月29日起至清│自95年1月30日起 │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至清償日止,逾期│
│ │ │%計算。 │在6個月以內部分 │
│ │ │ │,按左開利率10%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
│ │ │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利率20%計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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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7萬5,902 │自95年5月21日起至104│無 │
│ │元 │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 │
│ │ │利率19.98%,自104年9│ │
│ │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週年利率15%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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