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963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王雅婷
被 告 胡克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基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4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 │
│號│ │ │ 利率 │
├─┼───────┼──────┼───────────┤
│1 │信用卡應付帳款│3萬9,599元 │自100年9月1日起至104年│
│ │3萬9,599元 │ │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
│ │ │ │0%,自104年9月1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 │ │ │%計算。 │
├─┼───────┼──────┼───────────┤
│2 │現金卡應付帳款│20萬9,886元 │自100年9月1日起至104年│
│ │20萬9,886元 │ │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
│ │ │ │8.25%,自104年9月1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 │ │ │15%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