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簡,968,202011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9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豐潮(LIM HONG TEO)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榮男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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