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簡調,707,2021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調字第707號
原 告 方宥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名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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