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調字第72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林美綠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被繼承人林美綠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記載明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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