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簡調,796,2021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調字第796號
原 告 邵依文

上列原告與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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