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被 告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時
兼訴訟代理 林哲慶
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100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9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保車因被告全國加油站未盡善良管理義務,致加油站旗竿掉落砸中保車,惟無法提出其過程之監視錄影舉證,,經調取警方處理紀錄,亦僅說明受理報案過程,無從認定以為原告主張事實之證明。
二、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舉證不足,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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