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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0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介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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