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小,112,2021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12號
原 告 吳冬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昱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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