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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18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向勃睿
被 告 彭炳勝 原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消費帳款,但原告並未能提出被告簽署之信用卡申請書原件以供審核,無從憑認原告之主張確屬真正,其請求即難准許。
二、本件除前項說明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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