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小,1347,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34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陳政雄 籍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0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1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2萬6,763元 2萬6,763元 自95年1月4日起至95年2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自95年2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2 信用卡應付帳款5萬5,276元 4萬8,966元 自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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