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小,135,2021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35號
原 告 潘德興

上列原告與謝欽章即謝林罕之繼承人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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